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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3日

諷刺

最近聽到幾個社會事件的判決, 都讓我感到很失望
例如法官因為"碰觸胸部的時間不到10秒鐘, 不足以引起性欲"的理由判定某男子侵襲女子胸部的行為不算性騷擾
例如法官因為"被撫摸的對象是女童, 不足以引起性欲" 因此也不算是性騷擾
這, 真是太離奇的判決了
性騷擾的定義不是應該由被騷擾的人的主觀感受來判斷嗎? 居然說因為摸不到10秒就不算是性騷擾?
那個撫摸女童的人如果是戀童癖, 法官怎麼知道他沒有因此而引起性欲?
 
周末在台北的公車上
看到宣導女性有說"不"的權利的廣告
看起來 , 好像是 , 在告訴我們女性, 我們是有被法律. 國家. 社會給保護的
但是
這些判例卻讓我感到心寒與諷刺
 
台灣兩性平等?
哼!
哈!
唉!